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1號原告 陳飛皇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家弘 律師
江冠瑩 被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陳啟安 被告 陳文湶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陳瑞旺 訴訟代理人 陳勝賢 被告 陳獻堂 兼訴訟代理人 陳獻平 被告 陳宗傑
陳宗泰 陳宗豪 陳宗俊 陳彩環 陳金春 黃啟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萬全 被告 陳發祥
陳發展 陳重剛 陳國雄 陳飛琴 陳亞洲 陳愛麗絲 即 陳宗能 之繼承人 陳家盛 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美 即陳宗能之繼承人 陳家莉 即陳宗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