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7號聲請人 林忠輝 即 丞迅 水電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念珩┌──────────────────────────────────────────────────────┐│支票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4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5年6月27日│9,975元│ARC一九三四六│丞迅││1│工商職業學校││││七八│水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