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2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桃簡字第2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建元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對於本院106年0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狀繕本壹份。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建元提起上訴,未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顯與法定程式有違。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