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673號上訴人即被告 冉光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9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