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18號聲請人 陳瑞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後,並未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標的金額,經依本院依職權函調相對人 蘇芷瑩 105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其名下無財產,惟有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是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