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敬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敬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敬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敬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5.07│105.07.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322號│偵字第297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5年度基交簡字│││││第655號│第7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7.19│105.08.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基交簡字│105年度基交簡字│││││第655號│第738號│││判決├────┼────────┼────────┼────────┤││判決│105.08.08│105.09.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2843號│執字第3214號││││(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