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彭梓
彭明城 官譽琴
一、債務人官譽琴、彭明城、彭梓倫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梓倫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彭明城、官譽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1萬1,0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彭梓倫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9萬6,35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彭明城、官譽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官譽琴、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6359│明城、彭梓│1月12日起││八三│││元│倫││││└──┴───┴─────┴──────┴──────┴───────┘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官譽琴、彭│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6359│明城、彭梓│2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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