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尚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威廷 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5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證,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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