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種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種煥因本件車禍受有硬腦膜下出血、顱骨骨折、腹腔內血腫、意識不清、呼吸衰竭等傷害,於民國103年8月15日經急診住院並接受緊急開顱手術,嗣接受顱骨重建手術及腦室腹膜腔引流管置放手術,於104年1月5日出院,目前仍為意識不清、肢體痙攣合併僵硬、終生喪失工作能力、無法維持日常活動、需24小時專人照護,其因疾病不能到庭,業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裁定本件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5年4月20日死亡,此有澄清綜合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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