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2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27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孫淑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