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應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