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8年10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法院、案號」欄內關於「高雄地院97年度審簡字第26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地院98年度審簡字第266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法院、案號」欄內,原應為「高雄地院98年度審簡字第2669號」之記載,誤繕為「高雄地院97年度審簡字第2669號」,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