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08.08│96.08.08│96.11.1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837號│第4837號│第118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52號│96年度訴字第2152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22│97.01.22│97.08.13│├─┼─────────┼──────────┼──────────┼──────────┤│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152號│96年度訴字第2152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8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26│97.03.26│97.08.2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37號(彰化地檢98年│2737號(彰化地檢98年│6547號(彰化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83號)│度執緝字第83號)│度執緝字第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7.03.1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78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7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5.18│││├─┴─────────┼──────────┼──────────┼──────────┤│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3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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