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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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蔡月娥
洪英哲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辛武 律師被告 洪裕程 選任辯護人 黃國璋 律師被告 陳玉媚 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被告 陳合良 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蔡月娥、洪英哲、洪裕程、陳玉媚、陳合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