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3號聲請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代理人 黃碧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婷玉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99年7月9日│21,770元│KB0000000│││行 詹鈞富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