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 陳振方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告 李彥霆 被告 黃麗霞 訴訟代理人 鄭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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