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58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蕭瑋葶
被   告  徐芝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
月二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
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
一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塗蕙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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