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陳清玉 即復源碾米工廠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 律師複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