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漢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345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簡漢昌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 蘇信立 所有之空拍機1組(含遙控器)」,更正為「空拍機1組【含空拍機1個、空拍機遙控器2個、銲槍1個、空拍機葉片(散裝)42個、空拍機葉片(紅色)2包、空拍機葉片(黃綠色)1包、空拍機葉片(綠色)1包、說明書1堆、EMAX零件2個】;證據部分補充「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案物品照片」及「被告簡漢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顯然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所揭示之「最有利行為人原則」,本案上開犯罪事實所載犯行,自應適用較有利被告之規定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
竟徒手竊取被害人 洪鈺婷 及蘇信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實非可取;兼衡其所竊之物價值非鉅,業已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返還與被害人蘇信立,且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形,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所生危害、犯罪情節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固為被告犯本案之所得,且曾
受其實際支配,然業經發還,已如前述,是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㈡被告所竊得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其犯本案之所得,
且為其所實際支配,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俊宏、張弘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空拍機1組【含空拍機1個、空拍機遙控器│蘇信立所有│││2個、銲槍1個、空拍機葉片(散裝)42個│,業已發還│││、空拍機葉片(紅色)2包、空拍機葉片(││││黃綠色)1包、空拍機葉片(綠色)1包、││││說明書1堆、EMAX零件2個】││├──┼───────────────────┼─────┤│2│WIFI分享器1個│洪鈺婷所有│├──┼───────────────────┼─────┤│3│安博電視盒1個│洪鈺婷所有│├──┼───────────────────┼─────┤│4│電鑽1支│洪鈺婷所有│├──┼───────────────────┼─────┤│5│充電線1條│洪鈺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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