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02號債權人 蘇信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發支付命令,本院分別於民國101年7月18日及101年8月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5日內補正:①提出債務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②釋明請求權基礎並提出證據、③請求年息須為特定利率,不得僅列「按中央銀行利率」,並提出請求利息之依據,倘未補正,即視同不請求利息;該通知書分別已於101年7月25日及101年8月16日送達債權人,惟債權人迄今仍未依上開通知書之意旨為補正,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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