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 何秀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欣宜┌──────────────────────────────────────────────────────┐│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玄辰廣告事業有│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0年7月5日│48,000元│AG0000000││││限公司 賴昭蘭 ││││││├──┼───────┼────────┼──────┼──────────┼───────────┼────┤│002│ 陳秋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0年3月25日│350,000元│BJ0000000│││││新竹林森分行│││││├──┼───────┼────────┼──────┼──────────┼───────────┼────┤│003│ 陳榮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0年3月11日│292,000元│AM0000000│││││北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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