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秀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