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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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88號聲請人 許家華 即許 賴秀琴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許欽炎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許賴秀琴 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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