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許偉仁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偉仁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9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而聲請人已於100年間就該案所犯之刑執行完畢,為此請求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犯搶奪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與其他另犯之竊盜等罪經本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1年6月確定,於100年4月16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0年8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又其因另犯竊盜及妨害自由等罪,亦經本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拘役90日確定,並於10
0年7月13日縮刑期滿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訴字第4號卷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更護字第16號、100年度執更字第20號等執行卷宗卷宗俱查核屬實,堪認聲請人所犯之罪均已執行完畢,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