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原告昊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舒蕙芸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
洪主民 律師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張簡宏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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