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林西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9,255元(即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所得之利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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