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緯婷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黃安然 被告 黃嘉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9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