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葉明情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 律師被告 葉倫郢
葉敏章 葉倫楨 徐信昌 徐信忠 徐信孝 徐月華 黃葉芸 葉久宜 葉芬妹 葉芳怡 曾樹 曾鈺凱 曾萬福 楊曾秀英 曾芙蓉 曾高麗 曾忠雄 曾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
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關於「109年9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9月7日」;附表一編號18葉明情分割後應有部分「3920分之19」,應更正為「2930分之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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