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龍彥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1年度緩字第30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KS」商標汽車引擎室專用負極接地線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龍彥杰因違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101年度偵字第10511號緩起訴,於民國101年6月25日確定,並於102年6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HKS商標之負極接地線1件(詳101年度偵字第10511號卷第40頁;101年度保字第182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被告龍彥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05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6月25日確定,102年6月2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仿冒「HKS」商標汽車引擎室專用負極接地線1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業據證人 詹曆恒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仿冒品鑑定書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附卷可憑,且亦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法律規定,即有理由,應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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