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八八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如附表編號2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書記官林建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F0~T40┌───────────────────────────────────────────────────────────┐│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八八八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叁拾萬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TS0四七三七八││├─┼───────────┼─────────┼───────────┼───────────┼────────┼──┤│2│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壹拾萬元│未載│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TS三六二四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