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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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家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曹惠娟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陳妍蓁 律師 鄭淵基 律師 陳思紐 律師被上訴人 曹進評 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上訴人 曹惠琴 被上訴人 曹惠芬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 丁詠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500元,嗣於105年8月16日變更訴之聲明後,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6,76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就原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標的物塗銷、返還請求權及編號7所示遺產標的物分割方法表示不服而上訴,因遺產分割係就全部遺產為標的,依法仍應視為就遺產分割部分全部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2,946,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205元,除原審裁定已繳納5,625元外,其餘24,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提起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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