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設施維護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樹林 訴訟代理人 張譽 尹律師被告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吳明機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設施維護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經濟部工業局,其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該管法院審理,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