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馬光 和被告 林可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78)及其上同段354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上開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再依原告所提出系爭房地民國105年6月24日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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