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皇頡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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