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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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小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雅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撰精品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2,24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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