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美惠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6
0萬元整(按200萬元、242萬元、18萬元分別計息),當時利率分別為3.165%、2.15%、2.15%,到期日為115年
8月10日,目前利率分別為2.155%、2.03%、2.03%,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149492││月10日起│││││元│││││├──┼───┼─────┼──────┼──────┼───────┤│2│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03%│││201716││月10日起│││││1元│││││├──┼───┼─────┼──────┼──────┼───────┤│3│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2.155%│││167262││月10日起│││││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949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1716││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許美惠│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726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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