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或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8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BURBERRY」衣服1件,洵乃仿冒商標之商品,佐有鑑定人 賴麗玉 所出具之民國98年5月20日鑑定證明書附卷可參,且係被告明知為該等商品而仍販賣之物,資據其於該案檢察官偵訊中供承無訛,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足認確屬被告違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被告居所地址之路名「華東路」應更正為「中華東路」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8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