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4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