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陳維德 被告 徐志仁 被告 尹貴鴻 被告 金萬全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1026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