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諺因傷害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確定判決之判決確定日期欄,誤載為「102.11.11」,應更正為「103.05.08」),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