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柄樂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於偵查期間均坦承犯行,並無湮滅、偽造及勾串共犯之事實,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為家中獨子,收押迄今已11個多月,父親年邁多病,父母又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辦理離婚,深怕父親一時無法承受精神壓力,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押,得以盡一份孝心陪伴父親云云。
二、查,聲請人犯詐欺罪,由原審法院於103年2月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3年5月28日以103年度上易字第6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將案卷移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已屬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許文章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