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邱春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瑤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到期不獲付款之釋明文件(如放款交易明細等,又今後倘聲請同類案件請一併提出,以免一再補正)。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瑤娟及債務人 徐秀琴 、 許萬厚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