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55號
原告 高香梅
被告 陳建南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3,867元,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