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319號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告 李淑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