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419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鵬文
被告 陳琦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伍元;暨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