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慶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營偵字第3389號),不服本院113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慶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方慶龍於民國113年5月2日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9號113年3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