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劉清田 被告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方進呈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