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龔振銘 被告 龔琡琄
龔琡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如附表一所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30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表一編號登記之土地共有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1龔振銘1/32/92/92龔琡琄2/3無無3龔琡珺無7/97/9附表二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71,000101.861/32,410,6872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3,50096.622/9719,2823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33,5003.002/922,333合計:共3,152,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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