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建弘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建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建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6日、8月、5月、7年2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確於113年5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