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即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
段10被告乙○○
樓之2甲○○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日出溫泉旅館」記載,應更正為「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5月3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141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日出溫泉旅館」之記載,係「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